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法律研究
正确的文章链接:

移交:刑事案件调查和审议过程中的固定形式和使用规则

Chabukiani Oksana Alekseevna

ORCID: 0000-0003-0035-4469

博士 法律



191015,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Pilyutov ave., 1, room 733

oksana_kartohina@mail.ru
Makarova Elena Nikolaevna

ORCID: 0000-0002-6971-5405

博士学位 法律



198206,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Pilyutov Pilot str., 1, room 728

makarova_elena78@bk.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4.12.72584

EDN:

TNCTYJ

评审日期

02-12-2024


出版日期

09-12-2024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将自首界定为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并证明举报他或与他共谋的社会危险行为的人有罪,以及刑事检控当局取得这种资料的程序。 研究的目的是对移交的理论理解,报告其犯罪事实或与其共谋的人、辩护人和刑事检察机关雇员在收到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或嫌疑犯的证词后产生的程序关系,承认移交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司法实践。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执法实践的趋势,并考虑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供词作为证据的可能性。研究方法是分析方法(在研究对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的审查时,承认在收到供词时没有辩护人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接受的证据;概括方法(在得出关于确定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的人犯了罪行的形式的结论时)。 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案中关于承认某人在报告所犯罪行时侵犯辩护权的决定的分析导致有必要分析自首的形式,并澄清以出庭作为某人有罪证据的执法做法。 揭示一个人犯下的社会危险行为事实的形式和方法并不能保证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及时邀请辩护人(例如,事故肇事者报告击中行人的事实,随后出现在刑事检控当局)。 考虑到这种上诉的多样性,以及尊重宪法权利,我们建议,在所有情况下,通知执法机构和在刑事起诉当局出庭都应被视为减轻罪责的情况,而不论其后的供词是否会被视为刑事案件中不可接受的证据。


出版日期:

投降, 提起刑事案件, 减轻罪责的情况, 证明, 无效证明, 辩护人, 举报罪行, 有罪证明, 适应症, 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