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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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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保安和护送单位使用火器与特殊类别公民有关的问题情况

Chepik Irina Viktorovna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秋明雇员高级培训学院安全和车队警察部队活动组织部讲师

75 Amurskaya str., Tyumen, Tyumen region, 625049, Russia

barkovairinav@mail.ru

DOI:

10.7256/2454-0692.2024.6.72325

EDN:

LIEGQW

评审日期

14-11-2024


出版日期

25-11-2024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在发生这种情况时,保安和车队警察单位的雇员有权在进行公务活动时使用火器。 文章分析了在保护和护送嫌疑人和被告人期间理论上可能出现的枪支使用条件,提供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例子。 提交人指出,2011年2月7日"关于警察"的第3–FZ号联邦法律第23条的规范反映了联邦法律对使用火器的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并对考虑对特殊类别公民使用火器的可能案件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 提请注意这样的公民在嫌疑人,被告的作用的可能性。   研究方法以一般科学(分析,综合,概括,归纳,演绎)和私人科学方法(比较法,建模)为代表。 科学上的新颖之处在于,这项研究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审查了与特殊类别的公民有关的可能使用火器的情况,而法律规范在安全和车队警察部队的活动方面以前没有分析过。 从根本上说,新的研究是根据联邦法律"关于警察"的规范,研究将嫌疑人(被告)的性别从男性改为女性的问题以及对这种人使用枪支的可能性。
结论:1. 根据警察的安全和车队单位的目的,根据立法允许在其活动中使用枪支。 2. 警察的安全和车队单位的雇员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一般减少到联邦法律"关于警察"的规范。 3. 根据联邦法律"关于警察"的规定,特殊类别的公民包括:妇女,已知的未成年人,有明显残疾迹象的人。 禁止对他们使用火器不是无条件的。 4. 这项研究提到了"关于警察"的联邦法律的有关规范,以及其他作者的着作,为可能对特殊类别的公民使用火器提供了理由。这项研究可应用于警务人员的培训,并采用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方法。


出版日期:

枪械, 关于警察, 警察保安及护卫队, 疑犯, 被告, 逃避羁押, 特殊类别的公民, 禁止使用, 女人, 必要的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