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行政法和市政法
正确的文章链接:

酌处权作为行政权力体系中腐败的一个因素

注解: 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有关的公共关系。 研究的主题是确立官员酌处权的法律规范。 作者详细分析了在做出管理决策时存在酌处权作为这些决策可能的腐败组成部分。 特别注意作者对这一法律类别本质的立场的表述。 据指出,自由裁量权在其边界没有明确界定或没有适用标准的情况下,成为引起被授权人不当(包括腐败)行为的因素。 撰写文章的方法学基础是由一般科学(辩证,分析和综合)和私人(形式-法律,系统-结构,比较-法律)科学认知现实的方法组成的。 它们的使用使我们能够对研究的主题进行全面而全面的分析,进行理论概括,提出实际建议并得出结论。 辩证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对管理自由裁量权不一致性的分析上。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首先,行政和行政活动与任何其他公共权力活动一样,如果没有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一定空间,是不可能的;其次,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预先规定了被授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我们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执法活动。 最后。 最后,应该说,它不应该是关于彻底消除执法自由裁量权,而是关于制定和规范地巩固适当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



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eely in PDF format for reading. Download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