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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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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收入受益所有人"概念适用范围(广度)的法律问题:在税收协议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概念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确定收入"受益所有人"国际税收概念的适用范围(广度)的实际重大问题。 这一问题是在以下两个有争议的问题的背景下审议的:1)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概念是否只适用于被动收入(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也适用于税收协定条款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其他(其他)收入",或者原则上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受税收协定约束的收入;2)只有在协定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这种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在协定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收受人应被承认为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这一概念才适用于被动收入... 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包括正确应用俄罗斯税收协定的目的。 目前,《税法》第7条第3款和《税法》第7条第2款在现行版本中规范收入"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规定显然并不相互关联:《税法》第7条第3款提供了一个狭义的方法,《税法》第7条第2款对确定收入"受益所有人"概念适用范围(限额)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广义的方法。 除其他外,消除这一矛盾的必要性证实了所审议专题的相关性。 作者就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对外国和俄罗斯学说和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除了一般的研究方法:概括、归纳、演绎、系统和逻辑分析外,作者采用了法律研究的特殊方法:形式法律法、比较法律分析法、法律规范解释法。 作为研究的结果,制定了以下具有科学新颖性的条款:1)为适用俄罗斯联邦税收协定而接收被动收入的外国公司必须具有收入"受益所有人"的地位,而不 根据外国科学家、外国和俄罗斯司法实践所研究的方法,有理由认为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是所有协定的"内在",因为它们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税收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包括那些旨在反对"条约购物"的协定。 基于此,俄罗斯联邦与塞浦路斯和卢森堡的协定第11条"利息"第1款和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第1款的规定,不直接包含收入的限制性条件"受益所有人",应从其隐含的立场来解释(作为"隐含的概念")。 2)与此同时,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不适用于其他收入,除非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和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税收公约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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