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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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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作为自组织社会体系的哲学和法律概念:从黑格尔到现在

注解:

由于以下出版物的重复,该文章已被收回:Grudtsyna L.Yu. 民间社会作为一个自组织的社会制度和国家:黑格尔概念的一些反对意见//俄罗斯倡导和公证学院的科学着作。 2014. 号1(32)。 第122-126页;Grudtsyna L.Y.公民社会作为自组织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对黑格尔概念的一些反对//法律倡议。 2014. 1号。 第17页。 撤回日期12.10.2020
研究的主题是公民社会的性质和本质作为一个自组织的复杂社会系统,元素(机构)的发展和质的转变,这导致系统本身的新质量根据
如果我们假设(根据Hegelian的解释),社会是公民社会的机构加上国家(在这个概念的广义上),那么一切不涉及国家(其机关,结构,确保强制的国家机制的运作,)是公民社会。 反之亦然。 与民间社会无关的一切都是国家。 但实际上(现在在俄罗斯)并非如此。 在我们看来,出现了第三部分,由于某种原因,黑格尔(过于概括了构造)没有包含在他的公式中。 这一切都不适用于国家或公民社会,这是一个被动的群众。 让我们称之为"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水平",总的来说,它是国家操纵的对象,也是主要的被动-冷漠力量,在国家统治的默许下。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试图利用协同学中使用的科学方法,提出一个替代黑格尔公式的方法,将公民社会和国家区分为不同规模和相互对立的系统,而不是作为一个单一社会系统的复杂要素,以算术级数的形式提出这一科学思想,其中公民社会的前一级是"群众",下一级是公民社会本身,意识到自己,发展和变得更加复杂,下一级是法治(争取的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状态将不是求和,而是公式中的结果。 如果我们对黑格尔的公式提出了一个对立面(其中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反对被接受为两极相互平衡,从而寻求它们之间的和谐),即:如果国家被认为不是公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作为一个结果,一个自组织的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动态系统的发展的下一个阶段。 换句话说,公民社会的前一级是"被动群众",下一级是公民社会本身,意识到自己,发展和变得更加复杂,下一级是法治(争取的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状态不会是求和,而是公式中的结果。 但是这样的公式不应该只是一个术语的总和,而是像算术级数一样的东西。


出版日期:

法治, 民间社会, 社会制度, 国家权力, 管理层, 宪法, 法律, 民主, 自由,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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