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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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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保护机制

注解: 该条规定了主观权利保护机制的概念,作为统一采取的法律手段制度,保证了被侵犯的主观权利的恢复,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解决法律纠纷,消除主观权利实现的其他障碍。 这种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法律规范、保护法律关系和保护主观权利的形式,作为一套内部协调的组织措施,以保护在单一法律制度框架内发生的主观权利。法律规范规范公共关系主体的正常,积极的行为;保护规范-冲突情况下主体的行为。 公共生活参与者之间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保护性法律关系,挑战主观权利,在实施中造成其他障碍。 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保护受害人要求罪犯恢复被侵犯法律地位的物质保护主观权利和相应的保护义务。 法院不是物质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护性法律关系经历了出现(初步发展),具体化和实施的阶段。 保护性法律关系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过渡是通过保护性法律关系参与者本身或站在保护性法律关系当事人之上的机构的行动发生的。 这些行动是在保护主观权利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框架内实施的。 所有形式的保护都分为地方性(罪犯自愿履行责任,自卫,当事方解决分歧)和管辖性(由站在当事方之上的机构保护权利)。 司法保护形式是对主观权利的一种管辖保护形式。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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