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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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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登记权利缺失作为保护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注解: 确定可用作适用保护财产权的适当方法的基础的标准,而不侵犯民事更替中其他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相当困难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及一般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的做法证明了这一点。 允许划定相关保护方法的界限非常灵活,上级法院的解释模棱两可,这使得下级法院在适用时可以自由解释其条款。 基于适用1997年7月21日联邦法律规定的实践(经修订)。 (2013年5月7日)第122-FZ号"关于不动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概述了选择保护不动产权利的适当方式的主要趋势。 承认已登记的权利不存在是一种保护不动产物权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由法律实践发展起来的,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适当的承认。 执法人员赋予这种方法以独立性和排他性等特点。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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