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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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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在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中提出索赔程序和诉讼程序

注解: 该条涉及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地位, 规管因公共法律关系而引致的案件的诉讼次序。 区分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质性方法 根据执法活动的特点和仲裁程序 被选为本文的起点。 比较法院在对抗者执行物质法方面的活动 法律程序及因公共法律关系而引致的法律程序及 分析这类诉讼的一般例外划分标准, 以及因公共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程序的特点, 作者得出上述类别和特征的结论 "不工作,"因为他们都在一起,以及分开,可能是 典型的案件,在对抗性和特别程序中审查. 在 换句话说,这些特征在理论或实践中不允许定义 严格按何种程序审理和解决案件。 因此,关于包容性的科学观点的进一步论证 规范,规管因公共法律关系而引致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提出了对抗性诉讼. 在现行法律视为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别外 由于公共法律关系,作者将无效宣告案件分开 规范性法律行为,因为在这些情况下的执法活动 具有重要的特殊性。 在这里,我们没有执行的所有阶段 物质法和法院解释物质法的规范。 通过对规范性法律行为无效宣告案件的研究 执法的棱镜和发现这种执法的特殊性, 作者得出了一些结论: 首先。 作者支持这样的观点,即 法院对规范性行为的审查需要特别规定。 第二。 如因公共法律关系而引起的其他案件相同 实质内容为可采取行动的案件,并将其归类为一组特别案件 对抗性诉讼,那么规范控制的案件与 对抗性诉讼程序,因此必须有自己的特定程序划定 来自对手的诉讼。 第三。 规范,规范对规范控制案件的审查 不应与其他因公开而引致的个案划入同一组别 法律关系。 最后,作者提出了通过案件裁决的建议 与宪法权限相关的可争议的规范性行为 (ustavny)法院。


出版日期:

执法工作, 民事及仲裁程序, 公共法律关系个案, 申索程序, 正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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