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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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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立法领域的权力

注解: 该条考虑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立法和宪法倡议的权利,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并对其提出反对的权利(暂停否决权的权利),他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的立法权力,向政府发出立法指示的权利。 分析了共和国立法中与议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政府倡议下颁布的国家元首法令以及国家元首对立法进程的其他影响手段有关的对比制度的特点。 研究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正式法律、比较法律等一般和特定的科学认知方法。 在对总统的立法倡议权的规定中注意到不准确之处,即向议会议会提交立法草案的权利。 引入"立法法案"的概念使他不仅可以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还可以向议会及其分庭提交决议,事实上,这些决议是附则。 因此,对组织其活动的最高代表机构的权限有侵犯。 共和国总统是唯一可以直接行使宪法倡议权的主体:通过向议会或共和党全民公决提交宪法修正案草案。 议会和政府间接行使这项权利:通过总统。 自相矛盾的是,在公民投票中通过宪法的发起者中没有公民。 正在提出给予他们这种权利的问题。 对总统发布立法行为的权力的研究表明,由于专业议会的形成,其权力的扩大,立法倡议权国家元首的存在以及影响立法过程的其他手段,维护这一机构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已经提出了改进宪法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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