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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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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概念的关联

注解: 提出的文章的内容和相关性是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概念中对水下文化遗产地点问题的兴趣增加决定的。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和2001年"关于保护水下文 事实证明,这些类别具有共同的定义标准,例如:显着性,起源和真实性。 比较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 首次根据一些定义标准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和"水下文化遗产"类别进行了比较分析:考古和历史价值(显着性),价值程度(显着性),本土化,起源,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项工作的科学新颖性在于确定上述法律类别中的共同组成部分。 结论是,水下文化遗产,尽管与对象的本地化相关的隔离,是人类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这表现在法律类别"水下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定义标准的共性中,例如:物品的意义,起源和真实性。 作者将世界文化遗产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作用与水下文化遗产的普遍意义进行了类比,水下文化遗产表现在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生态生物学,社会和地 在所进行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为水下文化遗产制定文化,历史和考古意义标准的必要性,以改善其保护。 研究结果可应用于水下文化遗产文化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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