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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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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国有化:从过去的教训中重新审视

注解: 笔者认为,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对外国投资的法律监管应符合公私利益平衡的要求。 这一要求表明,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对私人关系的干预是有限的。 国际法并不否认这一法律规定。 国家可以为公共目的限制所有权,包括外国所有权,这本身被认为是公认的国有化条件之一。 但与此同时,公共利益不应压制私人的利益,也不应因限制财产权而对私人施加过重的负担。 国际法并不禁止接受国强行撤回投资,但撤回不具有歧视性,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进行的,并向私人投资者支付迅速、有效和充分的补偿。 文章分析了确定非法扣押财产的标准。 举例说明了根据仲裁法院的裁决,国家管制措施属于间接国有化类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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