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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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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证词是被告的新职责吗?

Markova Tatiana

博士学位 法律

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刑事诉讼法系副教授,以O.E.Kutafin(MSLA)命名

125993, Russia, Moscow, Sadovaya Kudrinskaya str., 9

markovat@bk.ru
Maksimova Tatiana

博士学位 法律

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刑事诉讼法系副教授,以O.E.Kutafin(MSLA)命名

125993, Russia, Moscow, Sadovaya Kudrinskaya str., 9

irbis-21@yandex.ru

DOI:

10.25136/2409-7810.2023.3.43967

EDN:

VLDTBS

评审日期

03-09-2023


出版日期

10-09-2023


注解: 文章讨论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部分第5款规定的法院就披露证人和受害者证词作出决定的可能性。 提交人在调查这一问题的背景下,应给予当事各方机会,以法律不加禁止的一切手段保护他们的利益,包括质疑宣读的证词和请愿书,以便借助其他证据加以核实,以及使用有助于预防、发现和消除法院判决错误的其他手段。 根据对司法实践的研究,提交人考虑了被告以法律不加禁止的方式对作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的能力是什么意思以及辩方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何种立场是否重要的问题。 该文章对执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批判性评估,从本质上讲,"迫使"辩护方在不同意证人证词的情况下提出对抗请愿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这种立场是有道理的。 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剥夺被告讯问对他不利的参与人的权利就是剥夺了他向法院证明受害者或证人所作证词不一致的机会,这可能成为法院对被告定罪的关键证据。 该条的作者认为正确的立场,其中法院考虑到被告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对抗,证人在初步调查阶段作为防止披露证词的情况,同时考虑到辩方的立场。 该条评估了改进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建议,同时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出版日期:

刑事诉讼, 审讯, 面对面, 宣布证言, 保护权, 自发性,自发性, 举证责任, 有争议的证词, 被告的权利, 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