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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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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不动产登记册公示原则的法律问题

Chen' Shusyu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民法系研究生

199106, Russia, Sankt-Peterburg oblast', g. Saint Petersburg, ul. 22-Ya liniya vasil'evskogo ostrova, 7

chen.shusyu@mail.ru

DOI:

10.7256/2454-0706.2021.10.36757

评审日期

29-10-2021


出版日期

05-11-2021


注解: 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实施不动产权国家登记册公信力原则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期间,该部分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登记机关的性质及其对不动产登记册公共可靠性原则运作的影响,利害关系人类别的不确定性,确认申请人利益的方法等。 由于时间的限制,这些问题在最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并没有消除。 中国民法学说有很多争议。 本文致力于分析现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和国家登记的公示原则方面的发展,确定问题的范围。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查明和评估现行立法的重大缺点。 在研究的框架内,作者使用了比较法律,系统和经验方法。   这部作品的新颖之处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的批判性分析以及作者在分析中国社会状况的基础上的立场。 根据研究结果,作者确定了形成统一的科学立法的必要性。 作者希望这项工作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国家登记立法的下一阶段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为房地产国家登记册公共可靠性原则的应用奠定基础,使俄罗斯读者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房地产登记册公共可靠性原则的经验。


出版日期:

中国, 中国, 物权法, 物权法, 公信力原则, 公信力原则, 房地产, 房地产, 宣传原则, 宣传原则, 物质宣传原则, 物质宣传原则, 正式公示的原则, 正式公示的原则, 国家登记, 国家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 有兴趣人士, 有兴趣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