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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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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罗涅日地区国家预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沃罗涅日地区国家地籍估价中心"

Kolmakova Kristina Aleksandrovna

沃罗涅日法学院法律学科教师

394055, Russia, Voronezhskaya oblast', g. Voronezh, ul. Leningradskaya, 1

89204029731@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22.1.36646

评审日期

15-10-2021


出版日期

14-03-2022


注解: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直接实施房地产对象国家地籍估价的职能转移到以国家预算机构形式创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专门组织。一方面,房地产估价的实际工作正在从公共采购领域撤出,这意味着拒绝让专业估价师参与确定房地产对象的价值,即主要目的是获利的人。 另一方面,当局在所研究领域的职能和权力被下放给不具有公共当局地位的专门组织。    该条证明,此类机构的法律地位应被定义为"公法的法律实体"。 与此同时,他们的活动基于将国家权力下放给私人的概念。 目前,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方法在公法法律实体的地位以及授权(外包)某些权力职能的程序与在国家地籍估价领域履行职能的预算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巩固之间存在矛盾。other.In 此外,公法法律实体的概念对于国内立法和法律科学来说是相对较新的。


出版日期:

国家地籍估价, 国家地籍估价, 法律实体, 法律实体, 公共权力的下放, 公共权力的下放, 私法的主体, 私法的主体, 预算机构, 预算机构,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地籍价值, 地籍价值, 市值, 市值, 公法, 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