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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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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自然形式赔偿的优先权问题(以水体和土壤为例)

Vinnitskiy Andrey Vladimirovich

博士 法律

系主任,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土地、城市规划与环境法系教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av.vinnitskiy@gmail.com
Kruglov Viktor Viktorovich

博士 法律

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土地、城市规划与环境法系教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v.v.kruglov@uslu.su
Solovev Mikhail Sergee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行政法学系高级讲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137

mssolovyev@gmail.com

DOI:

10.25136/2409-7136.2020.12.34809

评审日期

04-01-2021


出版日期

11-01-2021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现行环境和民事立法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环境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理由、程序和形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仲裁法院关于审议与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各种赔偿问题有关的争议的做法进行了研究,概括和批判性分析。 特别注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5年6月2日第12-P号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7年11月30日第49号决议。 利用生态法律和相关科学研究的结果。
作品采用了现代科学固有的一套认知方法和方法,包括一般科学、私人科学方法和一般逻辑技术(抽象、分析、综合、类比、概括等)。). 因此,结论证实了对环境所造成损害的自然赔偿形式的优先性,但是,如果存在(1)实际的全部或最大限度地赔偿实物损害的可能性,特别是(2)迅速行动的可能性,(3)它们恢复环境受干扰状态的效力。 此外,据证实,关于进行恢复工作的可能性、执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的问题可以直接在解决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争端的框架内解决法医检查(不论在预审阶段发展补救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发现污染之日起到提出索赔之前的时间间隔显然不足以在庭外开发填海项目,这种证明机制就变得特别相关。


出版日期:

环境保护, 环境损害, 填海工程, 损害赔偿, 土壤污染, 水体污染, 损害的自然补偿, 法医检查, 危害计算方法, 自然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