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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法与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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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公共财产的客体:立法的差距和司法实践的不足

Vinnitskiy Andrey Vladimirovich

博士 法律

系主任,乌拉尔国立法律大学土地、城市规划与环境法系教授

620137,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Ekaterinburg, ul. Komsomol'skaya, 21

av.vinnitskiy@gmail.com

DOI:

10.7256/2306-9945.2019.6.31998

评审日期

16-01-2020


出版日期

23-01-2020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现行立法的规定,规定专有公共财产的客体类别和管制其法律制度。 研究、概括和批判性地分析了仲裁法院审议与专有公共财产物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纠纷的实践。 所述主题是在外国和俄罗斯公共财产理论的背景下进行调查的。 特别注意对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1991年12月27日第3020-1号决议的批判性分析及其适用的做法。

作品采用了现代科学所固有的一套认知的方法和方法,包括一般科学、私人科学方法和一般逻辑技术(抽象、分析、综合、类比、概括等)。). 因此,得出以下结论:1)专有财产客体的概念接近罗马法国家的公共领域类别;2)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第3020-1号决议27.12.1991不能用作专有公共财产客体的规范标准;3)目前专有公共财产客体类别清单目前尚未系统化。 因此,需要高质量的发展和早日通过"关于国家和市政财产"的联邦法律,在这方面必须详尽地列出属于专有公共财产的物品类别的封闭清单,并确定其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有关公共实体不可剥夺的所有权和不适用公共行政保护财产权的时效法规。


出版日期:

公共财产, 公共领域, 国家专有财产, 国家财产, 不可转让财产, 国家财产的划定, 私有化, 公共行政, 公共职能, 行政及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