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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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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对象和刑法保护的对象

Titov Sergei Nikolae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432071, Russia, Ul'yanovskaya oblast', g. Ul'yanovsk, pl. Lenina, 4/5

s.n.titov@yandex.ru

DOI:

10.25136/2409-7136.2019.12.31836

评审日期

21-12-2019


出版日期

28-12-2019


注解: 本文致力于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对象和刑法保护对象。 作者旨在确定这些概念与其内容的关系。 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术语基于相同的价值观,但反映了它们不同的功能。 在与罪犯的关系中,他们是犯罪的对象,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 作者使用语法分析,系统结构等方法。 一些条款得到了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的支持。 它的结论是,公共关系的所有元素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损害只有一个-着作权人。 后者是犯罪的对象。 与此同时,社会危险行为的目标是属于权利人的下列价值:第一,作者身份是一种无形的利益,表现在公民与其智力活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上;第二,专有权是权利人可以以法律不加禁止的任何方式自由使用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数量,包括材料的选择和安排、表演、录音、广播或电视广播的广播或有线信息、数据库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等。选择成就,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生产秘密,品牌名称,商标,服务标志,货物原产地名称,商业名称。
这篇文章是在乌里扬诺夫国立教育大学大学内部拨款的框架内发表的


出版日期:

知识产权, 犯罪的对象, 刑法保护的对象, 刑法, 公共关系组, 罪案, 社会危险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盗版,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