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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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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次区域经济组织法院对人权的管辖权的辅助原则

Vladykina Anna

ORCID: 0000-0003-0036-7163

博士学位 法律

国与法律学科系高级讲师 联邦国家预算高等教育机构喀山分校"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喀山)

420136, Russia, Republic of Tatarstan, Kazan, 99 Amirkhana str., kv 64

anna.arsenyuk@gmail.com

DOI:

10.25136/2644-5514.2020.1.31123

评审日期

22-10-2019


出版日期

04-03-2020


注解: 该条审查了在区域经济共同体范围内设立的三个分区域法院的人权管辖权是否受到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或类似的司法尊重理论的限制: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西非经共体法院);东非共同体内设立的东非法院(东非法院);以及南非发展共同体法庭(南共体法庭)。 此外,还审议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则作为辅助性在其司法实践中的单独表现的相关性。 提交人简要概述了每个法院的主要体制参数,然后分析了以用尽国内补救规则为形式的程序辅助性的作用,然后通过制定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来分析是否存在实质性辅助性。 进行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具体的历史法、比较法和制度法。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形式存在辅助性是非洲分区域经济共同体法院进一步保护人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在国家法院的决定和参与国本身的政治和法律决定方面存在"司法尊重"是承认和执行分区域经济共同体法院在有关共同体成员国领土上的决定的保证。


出版日期:

辅助性;辅助性, 内部资金用尽, 西非经共体, 东非共同体, 人权, 次区域经济共同体, 南共体,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非洲, 区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