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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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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帝国民法和芬兰公国民法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定比较

Seregin Kirill Valer'evich



141980, Russia, Moskovskaya oblast', g. Dubna, ul. Universitetskaya, 19

spartacg@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19.4.29283

评审日期

20-03-2019


出版日期

24-04-2019


注解: 研究的对象是与保护芬兰公国和俄罗斯帝国的财产权有关的关系。 研究的主题是1809年至1917年期间芬兰公国和俄罗斯帝国现行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关于保护芬兰公国和俄罗斯帝国领土内财产权的法律规则。 特别注意在芬兰公国的民事立法中确定保护财产权的具体方法,以及在研究期间确定其特点,使用了下列方法:分析、综合、外推、系统方法的方法、解释学、比较历史。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
1。 在芬兰公国民法的框架内,有一个单独的特殊类型的财产权保护–自卫。
2. 在芬兰公国的民法中,保留某物被用作保护财产权的一种方法;然而,这种方法被用于特定的对象。
3. 在芬兰公国,辩护保护的特点是有时需要确认所有权。
4. 正如俄罗斯帝国的民法一样,在芬兰公国的民法中,有关于肆无忌惮的所有者的责任的规定。 然而,俄罗斯帝国的不公平所有权与违反任何程序无关
5。 在芬兰公国民法的框架内,法律规定了辩护框架的限制,包括在直接辩护之前采取具体行动。 在俄罗斯帝国的民法中,通过司法实践限制辩护。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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