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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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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行为能力因素的自我管理组织成员资格

Nikitin Vladimir

博士学位 政治



105120, Russia, g. Moscow, per. Malyi Poluyaroslavskii, 3/5, stroenie 1

vlnikitin@gmail.com

DOI:

10.7256/2306-9899.2017.1.22342

评审日期

17-03-2017


出版日期

11-04-2017


注解: 该研究的重点是在自我调节组织的成员资格要求的背景下,根据各种属人法确定的组织的法律能力。 作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般部分改革的一部分,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9条案文的修正案规定,SRO的成员资格(sro的接纳)现在是法律实体法律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外国血统的法律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02条在其属人法的基础上确定。 本文提出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如何相互关联。 作者使用了历史和法律方法,比较法律方法,并且还诉诸了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的系统解释,这使他能够揭示研究主题领域的重大内部矛盾。 新颖之处在于,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9条和第1202条之间关系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与SRO成员资格有关的限制和许可限制来自法律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并被视为商业关系公共监管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离开了外国属人法的范围,必须服从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活动的行政和公共监管。


出版日期:

法律行为能力, 个人法, 自我规管, 建筑工程, 国际私法, 国际法, 设计, 专业标准, 外国建筑组织, 民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