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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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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管制的法律规管限制

Khachatryan Milena Samvelovna

库尔斯克州立大学高级讲师

305000, Russia, Kursk, ul. Radishcheva, 29

khachatryan.ms@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17.9.20441

评审日期

18-09-2016


出版日期

14-09-2017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作为民间社会工具之一的公共控制的法律管制的限度问题。 作者分析了对所审议问题的各种观点,考察了法律管制公共管制的积极和消极结果。 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在立法一级在公共控制领域建立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的平衡,在这种平衡中,各方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各方充分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机会仍然存在。 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以下方法:辩证法,教条主义(形式-逻辑),系统,比较,演绎,归纳,形式-法律。 科学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从国家和民间社会活动限制的比例的角度考虑公共控制的法律监管限制问题。
作者得出结论,对公共控制的法律监管可以在民间社会机构尚未拥有强大传统的国家产生积极的结果。 但是,这种监管有一定的界限是必要的。 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立法者只应规定为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互动奠定基础的关键点,即:公共控制主体活动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公共控制主体和受控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控制主体和公共控制主体在控制责任和公共控制主体违反公共控制原则和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公共控制的实施和公共当局的正常运作。


出版日期:

法治, 公共管制, 民间社会, 国家控制, 法律规例, 监管法律法, 成效,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 公众管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