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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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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拒绝国际法中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的原则

Shovkrinskii Artur Yusupovich



125319, Russia, Moskva, Bolshoi Koptevskiy pr., 3.

cool.poz@yandex.ru

DOI:

10.7256/2306-9899.2014.2.11874

评审日期

18-05-2014


出版日期

1-6-2014


注解: 该条审查了被告国拒绝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这使原告不能适用这些补救办法,因此直接适用于一国际组织的机构,以保护其权利。 提交人称,国家拒绝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提交人认为,国家对特定要求的明确拒绝可以直接或间接表达,因为这涉及到辩护的程序立场,并且拒绝本身可以撤回。 似乎被告国在国际法律程序开始之前直接拒绝可能相当罕见。 在提交人在该条中审议的所有案件中,国家的拒绝都是在国际法律程序中宣布的。 关于一国默示放弃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一般国际法中没有任何规则可以确定其存在。 提交人辩称,在人权保护领域,国家默示拒绝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的问题相当复杂。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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