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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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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庭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程序权利

Fedorchenko Artem Anatol'evich

研究生,系,设计和测量和海洋运输研究所"Soyuzmorniiproekt"

125319, Russia, Moskva, Bolshoi Koptevskiy pr., 3.

fed-artem@mail.ru

DOI:

10.7256/2305-9699.2014.4.11695

评审日期

18-03-2014


出版日期

1-04-2014


注解: 该条审查了受害者参与国际刑事法庭程序的三种现有形式:作为证人;作为"法院之友";以受害者的重要陈述的形式。 审议了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运作规则及其司法实践。
特设法庭和常设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在规范受害者诉诸司法程序的方法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在法庭中,受害者本身没有重大的参与权,只是作为证人。
因此,特设法庭不承认受害者可能具有合法利益,可以确切地作为受害者参与诉讼。 必须承认,法庭试图改变规则,其中一个结果是受害者的重要陈述。 然而,对受害者利益的主要关注仍然在于检察官,因为受害者没有任何机会进入法庭。
显然,这两个法庭的不幸经历有助于确保国际刑事法院对受害者采取不同的做法。 他们进入诉讼程序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关于这种进入的有关规定不是很清楚,而且相当混乱。


出版日期:

国际法,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诉讼程序, 受害者, 受害者, 工艺方面, 法庭诉讼, 受害者, 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