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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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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淡水资源使用和保护原则体系中不造成重大损害

注解: 该条审查了在使用跨界淡水物体时不对另一国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其法律内容,特别是国家的义务,损害的概念,其限度,以及它与公平合理使用淡水资源,防止环境污染,采取预防措施,"污染者支付",义务进行跨界影响评估等原则的关系。 作者分析了普遍和区域国际条约,俄罗斯的双边协议,其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巩固。 特别强调关于所审议的原则的国内和外国理论的复盖面。 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系统分析与综合、类比、演绎、归纳、抽象、逻辑、比较法等方法。 经过研究发现,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同样包括防止损害的义务和减少、消除和赔偿损害的必要性,从而包括防止环境污染、采取预防措施、"污染者支付"、评估越境影响的义务等要求。 本原则框架内的损害应理解为人类健康的死亡或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环境的损害、为恢复财产或环境的先前状态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所审议的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公平合理利用淡水资源的理论对立和划分不一致的情况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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