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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banov R.A.
国际区域法:概念、主体和制度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254-286.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1
注释,注释:
文章介绍了作者在国际区域法学会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当前发展阶段的形成概念。 法律制度不断更新,新的法律、机构和规范分支和分支,这通常使其更有效。 在地缘政治竞争的发展背景下,研究欧亚空间的一体化过程,在世界上积极形成新的区域经济,社会和军事政治空间,不仅需要动员政治,社会,经济,而且法 必须从法律角度研究和分析区域一体化,因为国家在族裔间一级,包括在区域组织框架内的任何互动的基础是法律。 在现有区域实体的框架内对一体化进程进行全面分析,使作者能够确定一些特点,例如合并、相互干预国家利益,一方面确保区域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与区域实体本身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提交的文章的作者证实了这样的结论,即如果没有适当的国际区域法,就不可能在现代世界建立和运作这种区域协会,而这些法律的要素在成员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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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yfeeva N.V.
在国际层面打击离岸公司的不公平使用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287-295.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2
注释,注释:
这篇文章专门研究了一些国际组织与建立防止不公平使用离岸公司(逃税、洗钱)的法律机制有关的活动,分析了这些国际组织在国家一级关于反离岸立法的标准和建议。 上述问题在俄罗斯经济去离岸化计划的框架内是相关的,这就是为什么最好转向这方面的国际经验,以确定打击离岸公司的主要趋势和方向。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一套形式逻辑、比较法、系统分析等科学认知方法。 通过对已通过的建议、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分析,可以在四个主要工作领域确定最有效的反离岸措施:确定离岸区、披露最终受益者、发展国家间信息交流机制和直接打击逃税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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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murov E.S.
在淡水资源使用和保护原则体系中不造成重大损害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296-305.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3
注释,注释:
该条审查了在使用跨界淡水物体时不对另一国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其法律内容,特别是国家的义务,损害的概念,其限度,以及它与公平合理使用淡水资源,防止环境污染,采取预防措施,"污染者支付",义务进行跨界影响评估等原则的关系。 作者分析了普遍和区域国际条约,俄罗斯的双边协议,其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巩固。 特别强调关于所审议的原则的国内和外国理论的复盖面。 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系统分析与综合、类比、演绎、归纳、抽象、逻辑、比较法等方法。 经过研究发现,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同样包括防止损害的义务和减少、消除和赔偿损害的必要性,从而包括防止环境污染、采取预防措施、"污染者支付"、评估越境影响的义务等要求。 本原则框架内的损害应理解为人类健康的死亡或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环境的损害、为恢复财产或环境的先前状态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所审议的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公平合理利用淡水资源的理论对立和划分不一致的情况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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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nyad'eva N.A.
联合国安理会在反恐领域的规范观点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06-312.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4
注释,注释: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和反恐领域的规范职能及其发展前景。 本文分析了该机构的能力极限。 这项工作的结论之一是认为,安全理事会的反恐决议具有制定法律的潜力,可以在国际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和防止新的恐怖主义攻击领域制定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的新规则。 提交人提出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将为安全理事会在反恐领域的立法职能建立一个更具体的框架。 这项研究的基础是对国际法准则在建立国际安全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这些准则的实践方面的分析。 这项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已经确定了一些与制定安全理事会反恐怖主义准则的可能性直接相关的紧迫问题(允许参加规则制定进程的国家数目有限;通过决议的非契约性质;安全理事会各项决定的约束力可能与普遍公认的国家主权基本原则相矛盾)。 第二,已经提出了能够为安全理事会的立法职能建立更具体框架的规则(它们应致力于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危险的问题;它们应处理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紧迫问题;它们不应与现有的国际协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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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tsepina T.N., Nagornaya E.N.
关于在独联体成员国执行外国司法行为的一些有问题的问题(使用独联体经济法院执法实践的例子)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13-330.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5
注释,注释: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独联体经济法院在解释中确定的关于在独立国家联合体执行外国司法行为的国际条约准则的适用问题。 关于不披露程序作为拒绝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的规定、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命令的可能性的规定等。,这在执法实践中被含糊不清地理解,被考虑。 提请注意,由于缺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特殊国际法律规定,这些问题对英联邦其他融合协会具有现实意义。 对独联体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和立法的比较法律分析是结合俄罗斯联邦最高司法机构的法律立场和俄罗斯法学家的科学观点使用的。 结论证实,独联体经济法院的司法行为确定了独联体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与执行外国司法行为的国家立法规范之间关系中存在问题的方面,并确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在法院关于独联体成员国在多边(双边)一级发展的权宜之计的正式咨询意见框架内提出的建议,考虑到国际经验,适当通知外国人的单一程序,以及接受(或拒绝接受)外国法院关于实施临时措施的命令的单一机制,目的是在英联邦内有效地跨界执行司法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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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kov G.A.
国际刑法作为俄罗斯刑法的一个分支:现状和问题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31-346.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6
注释,注释:
该文章专门介绍了俄罗斯刑法中源自国际刑法的条款的现状。 基于此,他得出的结论是,俄罗斯刑法有一个特殊的分支,可以称为"国际刑法"。 该分支机构涵盖了刑法典的一个特殊部分中的一组犯罪,并改变了刑法的一般规范。 研究的主题还包括外国刑事立法的规范。 作者回顾了国家刑事立法中有关条款的历史,揭示了这些条款的特点,并将其与外国在这些问题上的经验进行了比较。 概述了目前与这些罪行和一般准则有关的问题。 特别注意未来执行程序的前景和这一领域的科学发展。 作者得出结论,现代刑事立法的存在和强大的刑法理论代表了俄罗斯刑法学说中不久的未来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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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verev P.G.
在联合国国际维和背景下区分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47-36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7
注释,注释:
本文专门研究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以便从建立国际和平的角度加以区分。 在这个问题上所表达的教义立场受到批判性分析。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在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准则适用于参与此类冲突的维持和平人员而进行的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国际武装冲突与国内武装冲突之间的重大区别。 特别注意国际司法机构关于将武装冲突局势定性为国内武装冲突的决定。 该研究是在具体-历史,比较-法律,正式-法律和政治-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建立国际和平的背景下对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律和比较分析首次在俄罗斯法律科学中进行。 根据对国际法律行为和文件的分析以及权威国际律师的意见,确定了主要标准,在提交人看来,这些标准应该是区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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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amkaryan R.A.
作为现代国际法内在要素的和平解决争端研究所(完)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65-37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8
注释,注释:
本文的主题是现代国际法和平争端解决研究所。 国际法体系在形式上是整体的,在内容上是完整的。 以法治为基础的世界秩序所固有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制度包括一套普遍公认的程序: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法程序具有与其他手段,一般科学(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和私人科学方法(正式教条,比较法律研究等)相关的所有优势。)被使用。 结论是,俄罗斯联邦按照所述当局的秩序,法治在其外交政策方针的框架内一贯主张加强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主体定位以确保法律的制度化程序的形式指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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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zalba A.
不公平条款,保护性无效和法院的权力:J后的一些参考点ő[rÖ小号'和Asbeek Brusse的判决.
//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2015. № 3.
和。 375-387.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66839
注释,注释:
本文将2013年5月30日的Jőrös案(C-397/11案)和Asbeek Brusse案(c-488-11案)作为一个起点,更全面地分析欧洲法院对国家法院认定合同条款不公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方法。 这篇文章的重点是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所审议的补救办法的基础--是否符合一般公共利益和国家法院宣布其本身动议无效的义务,也许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相反。 该论文批评了"潘农裁决",并指出最近的Banif Plus判决(2012)如何完善该裁决,即使涉及部分无效。 如果国家法院宣布自己的动议无效的义务旨在保证宪法所持有的普遍利益和价值观-A.认为-消费者无法"反对"声明并表达自己的利益以维护合同。 与这种消费者保护思想一致,在最近的Jőrös判决中,欧洲法院也部分审查了所谓的Perenicova判例,并澄清要求国家法院根据客观标准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产生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