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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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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承认自我意识权的先决条件

Babin Boris

博士 法律

敖德萨国家海事学院海事法系教授

65029, Ukraine, Odesskaya oblast', g. Odessa, ul. Didrikhsona, 13

babinb@ukr.net

DOI:

10.7256/2305-9699.2013.8.9327

评审日期

18-07-2013


出版日期

1-8-2013


注解: 文章从现代法律中人民主体性问题的角度,探讨了民族自我意识的具体特点。 国际社会逐渐承认各国人民的自我意识自由的前景得到证实。 事实证明,人民的自我意识权利(人民的自我意识自由)是主要的集体自然权利,因为它的实现先于人民的所有权利,特别是自决权的出现。 事实证明,自我意识的自由是对人民制度性质的自然-法律理解的关键:它限制了各国独立确定哪些社会群体是人民和哪些不是人民的愿望的条件,包括人民的所有公认权利,如财产权,抵抗权,和平权等。 鉴于人民自我意识因素的自然性质,作者希望国际社会逐渐承认这种自由。
表明,自我意识自由的实现表明了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存在):人民(包括土着人民),将来可以实现国际法所承认的自由(发展权,自决权等)。)


出版日期:

人民权利, 集体权利, 自我意识的自由, 国际法, 全球法律关系, 自决, 民族自我意识, 集体意识, 人民的自我意识, 主观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