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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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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合同下的义务提出质疑而合同的执行地没有界定的情况下确定管辖权

Akhrameeva Ol'ga Vladimirovna

博士学位 法律

北高加索联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55001, Russia, g. Stavropol', ul. Pushkina, 1, korp. 20

akhray-ova@yandex.ru

DOI:

10.7256/2305-9699.2013.7.8939

评审日期

17-06-2013


出版日期

1-7-2013


注解: 经济实体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在对交易对手之间的争端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如果在协议案文中规定了解决冲突的可能性,也可以讨论稳定性。 然而,即使在这个阶段,也会出现令人讨厌的错误,例如没有指定合同的执行地点,这否定了冲突的所有协调和合法考虑。 在供应、合同和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很少有关于合同执行地点的条件。 通常它们只表明合同的订立地点和实际履行特定义务的地点-将货物转移给买方,将工作结果转移给客户,提供服务。 似乎没有实际需要指定合同的执行地点。 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这种条件的存在允许在合同引起争议的情况下,不是在被告所在地提出索赔,而是使用替代管辖权。 而且,相反,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件往往导致对适用替代管辖权的可能性的误解。


出版日期:

管辖权, 合同执行地点, 工程执行地点, 管辖权的一般规则, 保留管辖权, 替代司法管辖权, 履行义务的地点, 违反管辖规则, 合同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