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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法与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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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会在遵守公务行为要求和解决公务员利益冲突方面的活动

Channov Sergei Evgen'evich

博士 法律

P.A.Stolypin伏尔加地区管理学院系主任

410031, Russia, Saratov, ul. Sobornaya, 23/25.

change1975@newmail.ru

DOI:

10.7256/2306-9945.2013.5.797

评审日期

17-04-2013


出版日期

1-05-2013


注解: 该条涉及遵守官方行为要求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提交人指出,关于委员会的新条例实际上禁止邀请"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其组成,因为它在早些时候生效的条例中已经确定。 一方面,这种变化肯定是积极的,因为它填补了先前存在的漏洞。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机构在成立冲突委员会时使用"其他组织"一词,开始邀请其他国家机构的公务员担任"独立专家",这当然是对民间社会控制利益冲突解决程序的概念的亵渎,但完全符合立法的要求。 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参加委员会关于遵守联邦公务员正式行为要求的工作的可能性以及解决除科学和教育组织以外的代表–-政党、各种协会和基金会等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被排除在外。
此外,据提交人说,目前关于委员会的条例最薄弱的一点是委员会决定的咨询性质。 在他看来,作为在公共服务中实施反腐败计划的一部分,立法者应该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规定合议解决利益冲突存在与否的问题。 同样,有必要在其他类型的州和市政服务中解决这个问题。


出版日期:

公共服务, 利益冲突, 冲突委员会, 委员会的组成, 独立专家, 委员会会议, 收入, 开支, 雇主代表, 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