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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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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的分析法理学:对经验主义和通用定义方式的承诺

Mitrokhin Sergey Sergeevich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研究生

199034,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nab. University, 7-9

mitrokhs@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5.4.74083

EDN:

RHVCDC

评审日期

07-04-2025


出版日期

14-04-2025


注解: 本文的主题是第一阶段分析法律学中法律概念研究所使用的方法。 在法律科学中有一个很好的立场,那就是分析法学起源于英国律师J.R.R.托尔金的着作。 奥斯汀,他受到了杰出同胞J.Bentham的思想影响。 奥斯汀的科学项目所主导的时期通常被称为分析法学的第一阶段。 与此同时,英美法学理论对这一时期分析法学方法论的解释还没有达成共识。 因此,一方面,科学文献指出,奥斯汀无法形成任何分析法理学的独特方法,他的研究是永久使用经典的通用定义方法来区分相应对象的经验观察特征(A.Halpin)。 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奥斯汀先验地进行了分析,因此,他的方法更加复杂(E.Wilfrid)。 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解释方法对第一阶段分析判例的关键人物的教导进行了一个问题-理论重建。 鉴于分析法学侧重于法律概念的研究,主要重建了与界定和形成法律概念的方法有关的教义的那些部分。 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揭示:(1)奥斯汀法理学项目不接受边沁所证明的处理法律概念的创新和更复杂的方法;(2)奥斯汀用来定义法律概念的主要方式,包括支撑其教学实质部分的法律概念,是经典的通用定义方法;(3)方法学奥斯汀分析法理学以更具代表性的形式出现的方面,可以表现为为后续研究建立适当的方法框架。(4)这种框架表现在有关方法的描述性和经验性。;(5)然而,作为第一阶段分析判例的主要推广者的荷兰不仅保持在概述的框架内,而且继续使用经典的通用定义方法。


出版日期:

分析判例, 方法学, 经验主义, 理性主义, 描述性法理学, 法律概念, 约翰*奥斯汀, 杰里米*边沁, 托马斯*厄斯金*荷兰, 分析判例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