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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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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控制(监督)行政和法律制度的本质问题

Golubeva Tat'yana Mihailovna

讲师;法学院;联邦国家高等教育自治教育机构"N.I.Lobachevsky国家研究下诺夫哥罗德州立大学"

603093, Russia, Nizhny Novgorod region, Nizhny Novgorod, Fruktovaya str., 9/3

golubeva_tatjana@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25.1.73246

EDN:

IVFHVM

评审日期

04-02-2025


出版日期

16-02-2025


注解: 讨论了行政法中这种现象的本质问题,如国家控制和监督的行政和法律制度。 定义了国家控制和监督制度的概念。 考虑了国家控制和监督的行政和法律制度的迹象。 提供了国家控制和监督制度清单。 国家控制和监督的行政和法律制度的本质通过以下要素体现出来:建立和执行制度的目标;管制法律框架;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手段;违反制度规则的后果(制裁);国家控制和监督制度的原则。 提交人认为,考虑了国家控制和监督制度的主要原则-控制和监督当局在实现国家控制和监督目标方面的活动平衡原则。 方法的基础是分析关于管理各种国家控制(监督)制度的现行立法。 通过应用必要和充分的国家控制(监督)制度,在国家控制(监督)领域进行了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国家控制(监督)的行政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尚未得到足够的研究。 国家控制和监督的行政和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得有可能避免连续检查作为控制和监督活动的无效模式。 建立和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督的必要和充分的行政和法律制度的结果是在实现国家控制和监督目标的控制和监督当局的活动中建立平衡。 国家控制(监督)制度使确保对商业实体施加最佳的行政压力成为可能。 揭示了行政和法律制度对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性。


出版日期:

控制, 监管工作, 管制改革, 暂停视察, 遥控操作, 实验性法律制度, 工业安全, 监察工作, 特殊模式, 永久国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