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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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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的活动,询问者,以确保赔偿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Chabukiani Oksana Alekseevna

ORCID: 0000-0003-0035-4469

博士 法律

教授;刑事诉讼法系;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圣彼得堡大学
教授;刑事诉讼法系;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圣彼得堡学院

191015,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Pilyutov ave., 1, room 733

oksana_kartohina@mail.ru
Zaitseva Elizaveta Vladislavovna

ORCID: 0000-0002-8138-1647

博士学位 法律



198206,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Pilyutov Pilot str., 1, room 728

liza.nasambaeva@mail.ru

DOI:

10.25136/2409-7810.2024.4.72742

EDN:

YJCFAE

评审日期

17-12-2024


出版日期

24-12-2024


注解: 这项研究的对象是在预审程序中出现的社会关系,以确保实现受害者对社会危险行为造成的伤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研究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它确定了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的程序,调查实践的材料,关于受害者的赔偿和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的统计资料。 该专题的相关性取决于调查员或询问者在确定嫌疑人或被告不想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扣押的财产方面的行动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确保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之一的重要性。 目前,有必要改进旨在刺激积极的犯罪行为后行为的措施,以及在刑事诉讼的合理期限内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可能性。 比较分析方法用于研究对受害者损害赔偿的统计数据和以法院罚款形式适用刑法措施,以形成关于规定缔结损害赔偿协议的可能性的结论。 思想实验的方法使我们能够提出扩大刑事诉讼胁迫的其他措施清单,增加财产抵押物清单。 这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调查员或调查员在确保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方面的活动应包括一套旨在澄清参与者权利的措施,包括使用替代惩罚的可能性;2)建议规定一项程序,就犯罪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允许分期付款或推迟向受害者支付适当的款项;3)扩大其他刑事诉讼胁迫措施的清单,增加一份质押财产清单,以保证恢复或赔偿权利的可能性受害者的。
这些结论考虑到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面扩大民事立法规范的倾向,作为受害者损害赔偿的保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的合理时间内造成的损害赔偿。


出版日期:

受害者, 损害赔偿, 补偿, 民事诉讼, 调查员的权力, 恢复性司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预审程序, 和解, 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