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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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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研究的分类问题

Osipov Mikhail Yur'evich

ORCID: 0000-0002-6982-3668

博士学位 法律

高等教育国际警察学院Vpa自治非营利组织高级研究员

300026, Russia, Tul'skaya oblast', g. Tula, ul. Ryazanskaya, 1

osipov11789@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4.3.70277

EDN:

RXEMZZ

评审日期

23-03-2024


出版日期

30-03-2024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进行法律研究的特点和模式,这些研究是对这些研究进行分类的标准的基础或可能基础。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法律研究分类的特点和标准,以其完整性和充分复盖所有可能的各种法律研究。 在本研究的框架内,还考虑了与分配其他类型法律研究的理由有关的问题:将所有法律研究分为"积极"和"关键";确定了这些类型研究之间关系的标准。
此外,本文讨论了在进行"积极"和"批判性"法律研究时可能出现的错误,并给出了它们的类型学。 还确定了在进行法律研究时预防错误的方法。
研究方法,其结果在本文中提出,包括一般的科学方法:分析,综合,归纳,演绎,抽象,泛化,建模。 研究结果如下。 法律科学中存在的科学法律研究分类标准之外,提出将"积极的法律研究"和"批判的法律研究"区分为独立的科学法律研究类型。 与此同时,法律现实总是以社会现实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现象的形式作为法理学"积极研究"的对象,而积极研究的对象总是描述和解释法律现象的任何模式,或某些社会现象的法律方面;法理学"批判"研究的对象得到任何法律理论、概念和假设的支持。 "批判性法律研究"的主题是对法律科学中的一个假设、概念或理论的批判性分析。 如果"积极的法律研究"的目的是发现法律现象的形成、发展和运作的新模式,或找出缺陷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以改善社会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管制,那么法律科学"批判性"研究的目的就是确定某一特定科学理论、假设或概念的有效性。


出版日期:

积极研究, 批判性研究, 比率准则, 对象, 对象, 目的, 假设, 概念, 理论, 法律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