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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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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例:概念框架

Mitrokhin Sergey Sergeevich



7-9 Universitetskaya Embankment, St Petersburg, Russia, 199034

mitrokhs@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4.2.69814

EDN:

ECIYIY

评审日期

05-02-2024


出版日期

12-02-2024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界定分析判例的概念界限的问题。 英美法理学中有一个既定的立场-分析法理学发展的两个阶段的分离。 与此同时,第一阶段的领导者由分析判例的创始人J.Austin指定,第二阶段的主要代表是G.L.A.Hart。 与此同时,注意到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相关的科学项目具有根本性差异,其统一要素只是相关工作以分析方式进行的事实。 在这方面,在本文中,分析判例的基本特征的识别是通过对其在相关阶段的主要代表的作品中呈现的项目进行比较分析来进行的。 主要的研究方法是解释方法,其中包括问题-理论重建的方法。 在它的帮助下,有可能重建决定分析判例两个阶段之间连续性的理论规定。 这项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它侧重于分析判例发展的两个阶段的共同要素,这使人们对英美法律思想中所接受的它们之间差异的绝对化产生了怀疑。 在这方面,该研究证实了分析判例的基本要素是其一般性和描述性,以及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解。 与此同时,文章表明(1)概念分析和分析法学的实际识别不允许我们可靠地解释分析法学各阶段之间的连续性,并将分析法学确定为独立的研究领域;(2)从分析法学的识别特征中消除法律实证主义,导致哲学话语吸收分析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风险。


出版日期:

分析判例, 描述性法理学, 一般判例, 法律实证主义, 约翰*奥斯汀, 赫伯特*哈特, 概念分析, 法律概念, 英美法理学, 分析判例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