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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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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怎么可能? A.Reinach现象学项目中法学理论的主题领域

Lyu I

ORCID: 0009-0009-1431-0775



199034,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nab. University, 7-9

liuyi_1996@outlook.com

DOI:

10.7256/2454-0706.2024.2.69788

EDN:

GCHWIW

评审日期

02-02-2024


出版日期

09-02-2024


注解: 这篇文章审查了阿道夫*雷纳赫(Adolf Reinach)的法律理论草案,该草案在他的主要着作"民法的先验基础"中是合理的。 文章的作者考察了A.Reinach设计的法学理论学科的主题领域以及植根于法律概念本质的先验法的非正统必要性。 分析的直接主体是先验法则的本质,根植于法律概念的本质,以及先验法则与相应本质的关联关系的本质。 特别关注莱纳赫定律学说的哲学和方法论顺序,以慕尼黑-哥廷根社区期间的现象学方法为条件。 作者详细研究了使人们有可能将法律哲学的eidetic-现象学哲学的法律学说历史上的第一个项目与正法哲学区分开来的理由。 它展示了认知(科学研究)的现象学理论是如何在A.Reinach的先验法学理论的框架内实施的。  为了揭示问题,似乎有必要在A.Reinach的"民法先验基础"和Edmund Husserl的"逻辑研究"之间建立联系,其中包含关于知识现象学理论和现象学分析的基本规定(所谓有意或 文章的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先验学说的思想是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胡塞尔科学项目的法理学中的实施。 先验法律学科的主题是根植于纯粹法律概念的先验法律,它与研究正法制度的有效性和有效性的正法哲学是不可约的。 文章的作者得出的结论是,A.Reinach基于E.Husserl的科学教义的思想,通过将其称为故意存在与正法的存在完全不同来定义法律理论的主题领域。 认为法学家在法律概念的本质及其先验规律的有意(本质-相关)相关性中看到了法学理论主体领域的统一。 该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揭示了雷纳赫的eidetic-现象学项目的认识论方面,该项目具有以现象学为基础的法学理论的方法论特征。


出版日期:

法的现象学, 法的现象学哲学, 法学理论, 先验教学, 法律概念, 意向性, 先验法, 早期现象学, 阿道夫*雷纳赫, 埃德蒙*胡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