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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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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授权机构的强制性付款和其他非典型要求

注解: 破产法第2条所载的"强制付款"概念不能被视为详尽无遗,并在破产案件中披露了所有类型的公共债权。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考虑的概念被解释为扩大了,通过识别其他公共支付的强制性支付:绩效费,负面环境影响的支付和关税。 对强制性付款类别的研究不可能与授权机构的数字分开,授权机构拥有在破产案件中提交强制性付款索赔的专属权限。 但是,授权机构不仅代表破产案件中的强制性付款,还代表其他公共要求(例如,根据国家合同收取债务的索赔)。 出于这个原因,有必要界定强制性付款和其他公共要求之间的界限。 该作品基于归纳,演绎以及历史和比较(包括国际)判例的方法。 该研究揭示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强制付款"概念的解释与破产案件中授权机构的权限的矛盾。 文中特别关注完善破产案件公共债权追债机制。 作者研究了外国科学出版物,并制定了发展税收抵押研究所的建议,以确保俄罗斯联邦授权机构提交的要求。 本文提出了解决税收立法与破产立法相互作用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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