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行政法和市政法
正确的文章链接:

公共和文明形式的内疚的相关性

注解: 该条证实了针对民法中因损害而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犯罪所固有的义务而制定的有罪定性的选择性规则。 与公共侵权行为关系不同,有罪民事犯罪的资格与无罪推定的属性不相容,尤其是与公职人员证明有罪的责任不相容。 对个人在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犯罪方面的有罪行为的标志的限定与以故意和疏忽的形式建立有罪的心理标准有关,但是,与行政责任不同,没有故意和疏忽的定义。 这篇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它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在民事责任方面,对带有"重大过失"迹象的粗心行为的限定是相当普遍的,这与行政责任相比尤为明显,行政责任没有将粗心犯罪的形式个别化,而刑事责任则严格地将粗心行为的属性正式化。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 该条证明,客观推定侵权行为是仅在民事责任中固有的一种例外现象。 此外,该文件证实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行政法典确立的公司犯罪主观标准的身份,以及不可抗力,极端必要性和必要防御的法律重大情况的结论。 民事制裁与公共制裁不同,不是惩罚,也不追求预防目标的实现。



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eely in PDF format for reading. Download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