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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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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事务机构雇员对合法行为的责任问题

注解: 该条的主题专门讨论警察活动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该条专门讨论俄罗斯联邦内务机构行政活动领域的一个问题,即其雇员对合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内部事务机构的雇员只有在他们采取非法行动的情况下才有义务赔偿伤害。 委员会提请注意,没有理由承认火器是增加危险的来源,因此,没有理由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赔偿精神损害的可能性的某些规定,而不论是否有罪。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被使用。 从研究结果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目前有必要改进精神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管,此外,有必要改进在俄罗斯内政部系统中进行的公共服务关系法律规 作者在本文中所作的主要贡献是需要制定与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方面,以及承认在官方活动中使用的枪支是增加危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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