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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nota b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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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政府未修改刑事立法期间打击极端主义的法律手段

注解: 本文致力于分析苏联政府未修改刑事立法期间打击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法律手段。 研究的主题是苏联政府立法行为的规定,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根据现行立法属于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概念的行为的责任。 有人指出,拒绝以前现行刑事立法的成就实际上等同于拒绝对革命前立法中存在的积极经验的看法。 这项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客观现实的现象和过程认知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定。 在工作中还使用了现代一般科学,私人科学和特殊研究方法:逻辑-法律,比较-法律,系统-结构分析等。 对1917年《俄罗斯人民权利宣言》、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以及苏联政府在各种宗教派别运作方面管理关系的若干法令进行了全面分析。 结论是,苏联政府的第一批立法行为,定义了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性质,符合国际法律规范,并为各种宗教派别的平等运作创造了条件。 此外,作者还研究了一些确立反革命罪行责任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尽管苏联政府的法律行为以"反革命活动(反革命行为)"的概念运作,但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表述。 所进行的研究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反革命活动应该被理解为对苏维埃政权的任何侵犯。 在立法中,这一概念以与当前极端主义概念相似的方式揭示–通过列出各种行为。 在苏维埃政权的早期,打击极端主义领域的立法获得了一种全新的形式。 这可以通过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的变化,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和国家法律框架的过程的开始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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