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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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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概念与"经济存在"和"实质性商业活动"原则在适用双重征税协议方面的相关性的法律问题

注解: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国际税收反税概念的收入"受益所有人"与经济存在原则和外国人在居住国存在大量商业活动("经济实质"和"大量商业活动"原则)之间的相关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以适用税收协定。 据认为,被动收入的外国接受者在其居住地具有"经济实质"和"实质性商业活动",如果他在那里设有办公室,员工,当地董事并进行真正的商业活动。 这是否反过来意味着外国公司自动被确认为从缔约国来源获得的被动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在工作中,作者详细分析并系统化了经合组织的现有方法,外国科学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实践,以及俄罗斯司法和税务当局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采用归纳和演绎方法、比较和逻辑分析以及系统和复杂的方法来证实研究的理论立场和实际结果。 所进行的研究的科学新颖性在于对所审议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拟订旨在区分收入"受益所有人"概念与"经济实质"和"实质性商业活动"原则的建议,这些原则对于确定收入"受益所有人"的具体标准很重要。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从科学的法律角度来看,这些是不同的反衰落条款,它们不应该相互混淆。 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概念不考虑声称根据与居住国的协议获得税收优惠的收入的外国接受者的经济依附程度,而是考虑与他所获得的收入有关的权利范围。 尽管外国管道公司通常在居住国没有"经济实质"和"实质性商业活动",但它们的存在远不是具有收入"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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