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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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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国家的立法过程:比较方面

注解: 传统上被视为判例法国家的"普通法"国家目前的特点是法律(法规)的比例有所增加。 这一过程实现了立法过程有效性的问题。 文章指出,在国外法律科学中,已经形成了法律学这样的方向,旨在发展立法理论及其有效性的标准。 文章分析了"普通法"国家立法过程的特点。 尽管属于同一个法律大家庭,但这些国家在政府形式上有所不同,这使得有可能追溯议会君主制和总统共和国立法过程中的一般和特殊,政府和议会在 在英国和采用英国传统的国家,立法过程高度集中。 在这些国家,游说的作用不可避免地与美国游说的作用和形式不同。 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地方是在议会审议项目的阶段。 文章分析了立法过程各阶段的比例,代表的投票取决于党的纪律。 根据政府形式及其演变,立法机关审议法案的模式存在差异。 议会至上原则在具有议会形式政府的"普通法"国家中被接受,导致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在美国,一个具有总统形式政府的国家,立法 与此同时,正如实践所示,这两种模式开始向与原始模式相反的方向发展。 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有助于加强立法机构的地位,而在具有议会形式政府的国家,议会的作用有所下降。 规范性和社会学方法的结合使作者能够全面分析立法过程,揭示立法建立的模式与社会内容之间的关系,找出这种模式如何能够有效地规范围绕该法案出现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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