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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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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辩论阶段,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但不是平等机会

注解: 本条的主题是对程序关系当事方地位的法律规定问题。 所选研究课题的相关性是由于国家检方和辩方在刑法适用和判决被告的辩论阶段向法院提出意见的立法权利。 该条所作的主要结论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一法律特征似乎有一个模棱两可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在就该案作出决定时没有平等地考虑到这一问题。 这种情况预先确定了在法庭会议上寻求关于控方和辩方当事人平等的问题的答案,以及在决定判决时,什么意见对法院至关重要。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被使用。 从研究结果中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在确保犯罪过程中的法律和秩序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作者在本文中所作的主要贡献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发展当事人的程序平等。 该条的新颖之处在于拟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论阶段当事方程序平等的刑事诉讼立法的建议。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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