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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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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行政权力下放要素的公法法律实体

注解: 文章的研究对象是公共(国家)管理实施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 考虑了公共行政定义的各种理论,以及其实施的主题。 对公共(州)管理的职能、目标和任务进行了分析。在决定实施公共行政的主题构成时,重点放在包括我们承认的公法法律实体,作为赋予国家权力的组织。 公法的法律实体在本条中被视为国家行政的主体,特别是行政权力和职能的实施。 文章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公共行政链条中的各个环节;以及比较各种作者的公共行政理论。 文章将公法法人实体的建设作为参与实施公共(国家)管理的主体。 通过赋予公法的法律实体某些公共政府性质的职能和任务,国家将自己的权力下放给下属机构(行政当局、中央银行、国有企业)。因此,我们建议承认公法的法律实体是权力和公共权力再分配的一个环节。


出版日期:

国家, 管理层, 公共法律实体, 行政工作, 权力下放, 科目, 行政组, 管理局, 职责, 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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