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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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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中的裁决对美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影响

注解: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代表美国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所有条约是该国的最高法律。"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区分"相当于立法行为"的条约,因此适用于法院,以及必须"由立法者执行"的条约,这意味着它们在国会和总统执行之前不能在法庭上适用。 最高法院在2008年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的决定中详细考虑了自我实现的学说。 2004年,国际法院裁定,美国没有及时通知51名墨西哥公民他们有权将逮捕情况通知领事机构,从而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 最高法院裁定,这一决定不是直接适用的国内法。 虽然条约可能构成国际义务,但它不是国内法,法院说,直到国会发布实施它的法规,或者条约本身表示它是"自我执行"并根据这些条款批准的意图。 在没有实施立法的情况下,所有相关条约都没有制定强制性联邦法律,而且这种立法尚未公布。 法院的裁决使人不清楚非自动执行合同是仅由法院不适用,还是根本不具有国内法的地位。 这可能会使许多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地位受到质疑,这些条约没有颁布执行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它们是自动执行的。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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