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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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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德国刑法中的宗教侵占

注解: 对古代和中世纪早期德国刑法中的宗教侵犯给予了最密切的关注。 这是解释的事实,法兰克君主制是由教会创建的,并在同一时间教会在一个野蛮的社会是由法兰克君主制创建的,法兰克国王有助于加强教会。 这种政治、法律和社会干预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梅罗文加人统治下的基督教获得了"特权强制机构"的性质,属于它不再是一个内部自由信念的问题–-这是国家主体的责任。 中世纪早期德国的所有宗教罪行,反映在第一个野蛮的真理中,可以分为两组。 第一个可以归因于从异教时代开始进入新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基督教法律相矛盾。 第二类包括侵犯基督教利益并在基督教时代已经出现的罪行。 被记录在第一个野蛮的真理中,宗教罪行尚未明确系统化,在更大程度上,它们侵占了教条,而不是外部仪式实践,但这些规范已经相当稳定可靠地保护了早期中世纪德国刑法保护的新对象-宗教世界的基础。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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