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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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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总统立法权的宪法规定的特点

注解: 本文讨论了1993年《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和2010年《宪法》若干不同版本对立法性质总统权力的法律规定的变化。 总统的每一项立法权力都是单独审查的,包括立法主动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权利、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权利以及任命全民投票。 该研究考察了总统在实践中行使这些权力以及这种做法对议员行为和总统与议会关系发展的影响。 对授予总统立法权的特殊性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实施立法权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了比较,并考虑到不同形式政府的具体特点。 在分别审议了每一项立法权力之后,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也是在考虑到这些权力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与决定整个政府组成的权力之间的相关性的情况下制定的。 文章的结论:在具有民选总统的系统中,议会在确定政府组成方面没有决定性的词,总统在立法领域的巨大权力的存在可能导致他与议会的紧张关系,甚 如果总统打算影响立法规定,那么总统与议会就他的倡议进行初步讨论有助于缓解冲突。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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