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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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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注解: 本文致力于研究欧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共体)的法律地位如何随着《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生效而发生变化。 在分析了现代法律科学对集体主体法律地位研究的方法后,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研究其三个要素:目标,结构组织和能力。 根据这一逻辑,文章考察了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条例》和《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其他规范所确立的欧亚经济委员会运作的目标、其结构、职能和权力。 在研究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结构时,特别注意分配给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成员以及其部门的官员和雇员的国际官员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以确保欧洲经济共同体活动的超国家性质,其独立性。 在研究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地位的权限组成部分的框架内,作者确定并分析了委员会履行的几类职能和权力。 这些是确保执行欧亚经济联盟的国际条约和构成联盟法律的其他国际法律行为的权力,确保联盟及其理事机构活动的权力,以及通过法律行为的权力。 文章着重研究了欧共体的规范职能随着《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生效而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研究了欧亚经济委员会通过的行为类型,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宪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及时确立了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运作原则,并确定了欧共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对当前国际法律和国内监管框架的分析,提出了旨在提高执行分配给它的EEC权力的有效性的提案和建议。


出版日期:

欧亚经济联盟, 欧亚经济委员会, 法律地位, 欧亚经济委员会, 能力。, 法律地位,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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