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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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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

注解: 文章致力于分析决定自然和法律生命的普遍发展规律。 第一定律是更强大,更稳定的阵型的生存法则。 历史知道许多社区或法律家庭之间冲突的例子。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以前看似不可动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崩溃,这种法律体系无法承受与更强大的西方法律传统的碰撞。 第二个普遍规律是保护生命、自然和法律的多样性。 无论全球化进程多么强大,法律都保持着多样性及其形式的某种平衡。 现代世界的法律是在宗教-法律或道德-法律世界观的不同体系的框架内形成的,并保留了其主要特征。 因此,欧洲、北美和南美国家的法律主要遵循基督教的自由价值观,西亚和北非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遵循伊斯兰社会团结的戒律。 在蒙古,尼泊尔,不丹,斯里兰卡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在佛教关于正义生活的思想体系中发展,中国的立法基于儒家的世界和谐原则。 这种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如何运作的,不管它们得到国家的承认、立法中的反映程度、教会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预先确定现代世界法律团体的差异。 他们完全消失是不可能的。 它们将被保留,如果不是在立法中,那么在法律的其他方面:在法律习俗和传统中,在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中。 自然和法律的生命的第三个普遍规律是在其中诞生的元素的不可控性。 法律很少按照作者的意图工作。 国家和民间社会,国际社会,自然现象以自己的方式展现了他们的生活进程,证明了一些人的短视或其他立法者的无能。 自然法则和法律中固有的第四个普遍规律是它们的不断演变,在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出现它们的新形式。 有必要不断调整法律制度,并保持其稳定,作为在为现代世界的法律空间进行竞争斗争中生存的条件。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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