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ус Eng Cn 翻译此页面:
请选择您的语言来翻译文章


您可以关闭窗口不翻译
图书馆
你的个人资料

返回内容

行政法和市政法
正确的文章链接:

公共当局执行公共职能的私人法律方面

注解: 该条涉及与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共当局的活动有关的问题。 体现了它们作为民法关系参与者在实施公法权力方面的特殊性。 分析了规范俄罗斯和外国公共领土实体及其机构参与民法关系的各种方法。 调查了关于公共当局作为法律实体地位的立法规范和地方法。 考虑了将公法法律实体的权利授予整个公共领土实体及其个别机构的做法。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特定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家评)被使用。 本文确定了公共当局的共同特征和特点。 文章还从比较法律的角度探讨了俄罗斯和外国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共当局责任的特殊性,包括刑事责任。 公共当局(联邦各州和地方(市)的各个领土层面,在俄罗斯和外国实现其固有的公共法律职能,往往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出版日期:

权力, 公众人士, 能力, 管理层, 私人, 职位, 功能, 教育, 关系, 自治政府


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eely in PDF format for reading. Download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