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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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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国际组织的法律

注解: 该条涉及"在被告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原告通常是该组织的雇员)的争端中"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 提交人认为,在一国际组织作为被告的争端中,"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一词可能具有相当技术性,因为这些国际法主体不具有与国家相同的机制。 然而,该条涉及在国际组织专门法庭框架内解决争端的问题。 提交人认为如果决定行政法庭权限和程序的国际组织的行为载有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必要性的规则那么应由原告执行。 另一方面,在没有这种要求的情况下,原告似乎不应实施在国际组织内运作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一般国际法没有这种要求。


出版日期:

国际法, 欧洲法律, 联合国, 国际组织, 审裁处, 法院, 法律补救措施, 国际组织的雇员, 精疲力竭,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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