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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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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成员国在行政犯罪诉讼程序方面的行政犯罪立法提到海关当局的权限

注解: 本文致力于在行政犯罪诉讼框架内分析目前的公共关系状况,涉及海关当局在关税同盟运作条件下的权限,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行政立法,确定一国国家立法所固有的特征,以及在关税同盟运作情况下阻碍行政犯罪诉讼有效进行的不一致之处,提出改进关税同盟成员国在行政犯罪诉讼领域立法的建议,以便提出改进立法的建议在行政犯罪诉讼领域,应用科学和比较研究方法整个分析表明,在这三个国家存在海关当局在将人员带入行政责任时使用的共同原则和方法。 与此同时,已经确定了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家立法所固有的一些特征,以及在关税同盟的运作范围内阻碍行政犯罪诉讼有效进行的不一致之处。
结论:
为了有效地对关税同盟运作条件下的行政犯罪案件进行诉讼,有必要统一关税同盟成员国行政责任立法规范,即统一,部分是:
1。 介绍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典的共谋研究所,当犯罪的组织者和共犯与肇事者一起承担责任时,正如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法典中直接规定的那样。
2. 在《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典》中引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图实施AP的制度。
3.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行政责任法典》中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则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统一时效期限。
4. 引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典》直接规定的暂停提起行政责任的时效期限的制度。
5. 在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中引入连接研究所,因为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法典中直接规定)。


出版日期:

行政违法, 国家立法, 海关当局, 俄罗斯联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关税同盟, 惩罚的区别, 没收, 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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